(1)政策规定
1、军队企业
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军队企业可比照执行。
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军队企业的成立,必须有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手续;
(2)企业由军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军队;
(3)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军队系统,用于弥补军费不足。
军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2、武警部队企业
武警部队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比照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
武警部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的成立,要有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手续;
(2)企业由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投资、资产产权属武警部队;
(3)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按规定比例上交武警系统,用于弥补预算经费不足。
武警部队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武警部队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不执行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监狱、劳教企业
至2008年底止,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审批时间及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正式公文)。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3)申请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减免税政策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7、军队办企业需提交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8、武警部队企业需提交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4)审批时限及权限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