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规定
1、环保设备生产企业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审批条件:
(1)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2)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3)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2、环保产业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2)审批时间及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正式公文)。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3)申请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减免税政策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7、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4)审批时限及权限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