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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2-19 20:21:26字体:【
第一条、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强全市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追究下级机关管辖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条、追究领导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集体领导责任和个人领导责任。
个人领导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分管领导人;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国税局(分局)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集体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同时根据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太小追究个人责任;属于领导干部本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违法违纪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追究领导责任的种类分为: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二)取消个人或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扣发个人年度考评奖金;
(四)实行诫勉;
(五)停职检查;
(六)降职使用;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处理;
(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上级明令禁止的问题,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或因官僚主义而没有发现的,或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不制止、不查处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单位或个人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徇私舞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贪污、挪用、积压、截留税(公)款;擅自减免税、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等违犯财税法规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以及责任事故,致使国家税款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人事工作纪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任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擅自更改、变通上级指示、决议、决定,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致使税收工作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七)因失职或失察,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财务管理、基建、大宗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刷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八)其他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领导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案件,认真严肃查处并积极挽回影响和损失的。
(二)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消除影响、避免损失。
(三)确因难以避免的因素而发生问题的。
第十条、确定追究领导责任时,应填写《东营市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审批报告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东营国税网站 发布: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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