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震惊全国、震惊世界的大地震。广大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纷纷奉献爱心,伸出援助之手,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踊跃为灾区捐款,在这里特别提醒纳税人捐赠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准确的捐赠扣除标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二、正确的救灾捐赠方式。纳税人如果不通过国家认可的捐赠方式,税法将不予扣除,会直接损害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捐赠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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