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造成失控发票问题产生。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将我市近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略)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3户企业均未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
(二)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案件后,相关税务机关的丢失、被盗报告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个别单位存在敷衍、应付的现象。
(三)税务机关对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处罚不及时、力度不够。3起案件的发生,均与企业违规存放专用发票有密切的关系。这反映出企业在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麻痹大意,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税务机关在日常的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对企业已领购专用发票的后续管理不到位。
三、下一步的要求
(一)专用发票丢失、被盗后,各单位要立即报告市局,在24小时内上报电子版报告及相关纸质文件。并要求企业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各单位要责成相关企业写出书面检查,并在《中国税务报》或《大众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暂停该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根据企业的丢失、被盗情况对其处以适当数额的罚款。对企业违规存放专用发票的要从重处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后。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由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及时录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