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一些酒店、宾馆、饭店在提供顾客现场就餐、住宿消费之外,纷纷推出包装精美的馒头、烧烤等类食品供顾客购买外带。在此,提醒广大旅店业和饮食业从业者,应注意国家近期关于上述经营行为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早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和《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含烧卤熟制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都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和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和国税函〔1996〕261号文件同时废止。也就是说,从2012年1月 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只要顾客不在现场消费的,要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收取的全款÷(1+3%)×3%)或者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规范的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收取的全款×适用税率-进项税额);顾客在现场消费的,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收取的全款×5%)。
因此,提醒上述类型的从业者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情况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开具或者向其申请代开。二是应将非现场消费食品收入和现场消费收入在财务账簿中分开核算。三是在2月份申报期内,要按照1月份两类收入应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