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1号)规定,现对2016年12月东营市国税局、地税局认定非正常户情况(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东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12月份非正常户名单
2.东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份非正常户名单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