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现对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提醒如下,请各出口企业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7年度出口业务须在2018年4月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内收齐并申报出口退(免)税,除特殊情况外,逾期未收齐申报的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
2、对单证资料齐全但无相关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需在退(免)申报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限限制。
3、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4、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汇的,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未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汇,也不属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